近一個月以來,新三板市場定位問題逐漸成為輿論界熱議話題,各方仍就“是否應當討論定位問題”以及“市場定位參照依據”而莫衷一是。證監會研究中心近幾周來在上海、北京、廣東各地,對券商掛牌業務部、做市部、投資機構、掛牌企業的密集調研,被認為具有指向意義。
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,此次調研內容較為寬泛,涉及新三板近兩年來被市場各方激烈爭論的眾多新老問題,缺乏指向性。但值得注意的是,“市場定位”問題成為調研首要問題。
定位問題首當其沖
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得的調研提綱顯示,證監會研究中心共提出市場定位、掛牌、融資并購、交易制度、日常監管、轉板和退市,共六大類22個問題。
其中,定位問題為首要問題。
這些問題包括:基于當前中國宏觀經濟、政策背景及資本市場改革發展方向談一談對新三板定位的理解;從市場參與主體特點和需求出發,結合新三板市場三年來發展實踐談一談目前新三板在實踐中的定位,是否存在偏差;境外類似市場的市場定位;市場建設需要哪些外部環境支持。
事實上,近一個月以來股轉系統高層密集對外釋放信息,其中多涉及市場定位問題。
7月21日,股轉系統副總隋強公開表示,目前需要“從源頭上理清市場定位,推動完善上位法依據”;8月3日,股轉系統掛牌業務部總監李永春在券商內核培訓會上表示“需要一個頂層設計,把新三板放入多層次市場中考慮,我認為應該還是要與交易所、PE市場相區別”;8月23日,李永春公開表示“市場定位不明確,導致市場預期不穩、監管依據不足、創新方向不明”;8月28日,隋強再次表示“獨立市場設計的方向不會變”。
事實上,早在2015年11月20日證監會公布的《關于進一步推進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發展的若干意見》中即已說明,“堅持獨立的市場地位,公司掛牌不是轉板上市的過渡安排”,而目前市場上已經沸沸揚揚的市場定位問題討論,則顯得耐人尋味。
股轉系統人士的公開表態“流動性不足造成價格發現功能不足,價格發現功能不足導致融資功能不足,融資功能不足導致對實體經濟發展不利”,也許說明了問題。市場定位未能落實的情況下,新三板市場流動性不足最終將影響實體經濟,這一論斷為首次出現。
值得注意的是,《國務院關于印發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》,其中對新三板的描述由之前的“大力發展”、“深化改革”轉為“規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發展”。
調研提綱中,關于“新三板在實踐中的定位,是否存在偏差”則存在一定現實意義。
根據北京某投資機構公布的調研紀要來看,關于這一問題,該機構人士認為市場定位在去年經歷了兩次擾動:第一次是去年預期新三板可以轉板,當時的高估值是一個短期因素,但也是目前市場上一些問題的根源;第二次擾動是去年上海籌劃推出戰略新興產業板。
而接受調研的北京某大型券商人士則表示,新三板2014年到2016年的三年發展,沒有設定特別嚴格的掛牌標準,如果掛牌企業達到20000家,則企業質量下滑會很快;此外,加強監管的手段,不是通過市場化的手段,而是通過計劃性,從行政監管當局的主觀角度去審批。兩大問題對市場定位造成了干擾。
全方位調研
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到,目前證監會研究中心正在廣東調研部分三板業務龍頭券商。
關于融資并購方面,調研提綱明確提出“融資功能不樂觀”,“ 股權質押難,多數銀行不接受”,“ 哪些問題限制了定增的發行”等,顯示出研究中心收集到的企業問題多偏向負面,與目前新三板呈現出的數據結論發生較大背離。
以融資額數據為例,截至今年7月,新三板本年完成發行融資募集金額達744.89億元,事實上與2015年同期數據461.48億元有明顯增長,考慮到2016年數字中已經不存在掛牌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及類金融機構的融資,2016年數字并沒有體現出不利趨勢。
“市場上的融資情況,目前非常嚴峻,大量去年進入的投資機構需要退出,再加上解禁股大量出現,老股轉讓需求非常龐大。不少董秘和做市商目前除本職工作以外,幫企業和股東找接盤方成為非常重要的工作。”上海某創新層公司董秘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,“去年接盤價格是二級市場價格的九折上下,目前接盤價格不會高于八折,而且新入場投資機構還會持幣觀望,認為年底會拿到更便宜的籌碼。”
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多方了解到,部分企業2015年的高估值融資導致后續融資無以為繼,原持有低價籌碼的股東成為定時炸彈;而由于三板估值持續走低,高位被套的股東則令后續融資難以展開。單純從數據來看不能體現新三板公司未能被滿足的融資需求。
交易方面,提綱提出“合格投資者門檻是否太高?分層門檻是否太高?券商做市門檻是否太高?”事實上,近日隋強的公開講話首次對投資者門檻問題有所松動,即“投資者門檻從500萬元降到300萬元,甚至100萬元,我們也可以探討。但是堅持機構投資者市場的方向不變。”
而在券商業務方面,提綱亦尖銳指出“中介機構是否存在不夠勤勉盡責的情況?例如:部分券商重推薦,輕督導,后續服務不作為;有的中介機構只掛牌不做市,只做市不交易、做市前將低價股轉讓給關系戶、做市中倒倉,也有中介機構在定增過程中存在欺騙投資者和掛牌企業的行為。”